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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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5 |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8-02 |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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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新2827民初113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西里艾里阿不力米提,A某某,海里且M某某 被告: L某某,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 | 112000 | 一、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原告Y某某、西里艾里阿不力米提、A某某、海里且M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2397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赔偿原告Y某某、西里艾里阿不力米提、A某某、海里且M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7549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笔款项中的11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6.32元,减半收取388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等四人负担291.16元,由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