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宏士达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郑月琴
9114070274350121XG
5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西顺城街SOLO尚座6层6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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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晋07执157号
被执行人
-
1335770.96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H某某、晋中宏士达物资有限公司、寿阳县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5770.96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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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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