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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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晋07执157号 | 被执行人 | - | 1335770.96 |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H某某、晋中宏士达物资有限公司、寿阳县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5770.96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