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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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川0121民初226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月 | 354560 | 一、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投资款324000元;
二、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324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投资款还清时止);
三、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为实现案涉债权产生律师费3万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用560元,两项合计5150元,由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12-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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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阳辉康、S某某、L某某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2-07-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伙协议纠纷 |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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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0)川0121民初226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