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牟少恒
91510121MA62QEY733
2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清江镇菌源街36-4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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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川0121民初22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月
354560
一、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投资款324000元; 二、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324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投资款还清时止); 三、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为实现案涉债权产生律师费3万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用560元,两项合计5150元,由被告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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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伙协议纠纷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阳辉康、S某某、L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2-07-3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伙协议纠纷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0-09-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伙协议纠纷
(2020)川0121民初22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成都蜀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0-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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