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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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湘01民终757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26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50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47127.43 | 一、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工资差额5606.39元;
二、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经济补偿29750元;
三、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延时加班工资9426.21元;
四、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年休假工资差额2344.83元;
五、被告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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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0)湘0104民初150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
2 | -- | (2020)湘0104民初150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