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春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锦标
91430104MA4L22DQ59
200万元人民币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3栋20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湘01民终757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0-11-26
2
劳动合同纠纷
(2020)湘0104民初150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7127.43
一、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工资差额5606.39元; 二、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经济补偿29750元; 三、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延时加班工资9426.21元; 四、限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年休假工资差额2344.83元; 五、被告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3-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0)湘0104民初150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03-18
2
--
(2020)湘0104民初150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南飞艺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荣智文化创意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0-03-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