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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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科技分公司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更多 | 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科技分公司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七十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更多 | 700000 |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3-11 | (京房)应急罚〔2022〕054-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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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1901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科技分公司,C某某,北京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文之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一、北京文之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T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73.15元;二、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53元,由T某某负担793.53元(已交纳),由北京文之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26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1901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生物质能源科技分公司,C某某,北京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文之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2022-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