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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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01906 | (2024)川0703执恢650号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 | 774544 | (2024)川0703执恢634号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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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704民初3486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市绿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0-11-19 |
2 | 其他 | (2020)川0704执1688号 | 被执行人 | - | 483002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83002元(执行费70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7-23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0704民初12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J某某 被告: 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王金顺 | -- | 一、被告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J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4日起到清偿款项为止按年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W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诉讼费3912.5元,由被告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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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川0704民初12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J某某 被告: 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