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金顺
91510704555751748X
1500万元人民币
-
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新跃村九社2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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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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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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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01906
(2024)川0703执恢650号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2
774544
(2024)川0703执恢634号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704民初3486号
被告
原告:
绵阳市绿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0-11-19
2
其他
(2020)川0704执1688号
被执行人
-
483002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83002元(执行费70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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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川0704民初12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J某某
被告:
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王金顺
--
一、被告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J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4日起到清偿款项为止按年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W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诉讼费3912.5元,由被告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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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川0704民初12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J某某
被告:
四川森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0-04-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