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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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陕0114民初6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Q某某,Q某某,西安市阎良区关山中心小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 245597.58 |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25888.94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残疾赔偿金2663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4630.94元的80%即51704.75元,扣除被告Q某某已付的15913.44元后,再需给付35791.31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25888.94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残疾赔偿金2663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4630.94元的20%即12926.2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鉴定费18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6元,被告Q某某负担1778.7元,被告关山小学负担477.3元。因上述费用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Q某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1778.7元,被告关山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4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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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陕0114民初6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Q某某,Q某某,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中心小学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