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关山中心小学

正常 西北
李群山
12610114583193632Q
85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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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陕0114民初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Q某某,Q某某,西安市阎良区关山中心小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245597.58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25888.94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残疾赔偿金2663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4630.94元的80%即51704.75元,扣除被告Q某某已付的15913.44元后,再需给付35791.31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25888.94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残疾赔偿金2663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4630.94元的20%即12926.2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鉴定费18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6元,被告Q某某负担1778.7元,被告关山小学负担477.3元。因上述费用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Q某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1778.7元,被告关山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4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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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陕0114民初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Q某某,Q某某,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中心小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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