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葛精兵
913307837252494604
6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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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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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783民初46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
292275.04
一、被告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资118045.99元(含2021年度、2022年度未付工资)。 二、被告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5元。 三、被告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167332.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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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2
其他
(2018)浙0783民初4510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
--
驳回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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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浙0783民初4510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06-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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