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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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783民初462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 | 292275.04 | 一、被告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资118045.99元(含2021年度、2022年度未付工资)。
二、被告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5元。
三、被告浙江横店机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167332.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7-10 |
2 | 其他 | (2018)浙0783民初4510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 | -- | 驳回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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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浙0783民初4510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