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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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8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860

裁判文书 28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1)桂01民终1282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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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2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698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2000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元;保全申请费220元,由 原告Z某某负担44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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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3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703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2116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退还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退还租金1116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116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8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66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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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4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719号
第三人
原告:
R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3350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R某某已预交),由原告R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保全申请费355元(原告R某某已预交),由原告R某某负担7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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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5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70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1360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租金36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元;保全申请费156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3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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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6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708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2720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租金72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7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96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4元;保全申请费292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5 8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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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7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712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H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X某某,W某某,南宁市良庆区坛泽村垒芒坡30队,南宁市良庆区坛泽村垒芒坡
3350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H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H某某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H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X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X某某、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H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保全申请费355元(原告X某某、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H某某负担7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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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8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699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1352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退还押金12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退还租金152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3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27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元;保全申请费155.2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3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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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9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707号
第三人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3350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退还 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27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1元;保全申请费35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7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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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10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3720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S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33500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S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宋 长红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S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X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X某某、S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S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保全申请费355元(原告X某某、S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S某某负担71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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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行政赔偿
C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8

开庭公告 86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5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9
2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5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9
3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2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4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2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5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2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6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2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7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2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8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初12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1
9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终69号
上诉人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10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桂01行终65号
上诉人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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