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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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桂01民终1282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3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698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2000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元;保全申请费220元,由
原告Z某某负担44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3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703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2116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退还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退还租金1116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116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8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66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4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719号 | 第三人 | 原告: R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3350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R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R某某已预交),由原告R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保全申请费355元(原告R某某已预交),由原告R某某负担7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5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702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1360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租金36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元;保全申请费156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3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6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708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2720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退还租金72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7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96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4元;保全申请费292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5
8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7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712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H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X某某,W某某,南宁市良庆区坛泽村垒芒坡30队,南宁市良庆区坛泽村垒芒坡 | 3350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H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H某某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H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X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X某某、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H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保全申请费355元(原告X某某、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H某某负担7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8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69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1352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退还押金12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退还租金152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3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27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元;保全申请费155.2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3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9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707号 | 第三人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3350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退还
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27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1元;保全申请费35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71元,由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10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720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S某某 被告: 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蓝凤妹,黄**彪,L某某,X某某,W某某 | 33500 | 一、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S某某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宋
长红退还租金13500元;
三、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X某某、S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X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X某某、S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S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保全申请费355元(原告X某某、S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S某某负担71元,被告广西名创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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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行政赔偿 | C某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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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5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9 | |
2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5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9 | |
3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2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7 | |
4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2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7 | |
5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2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7 | |
6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2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7 | |
7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2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7 | |
8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初12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1 | |
9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终68号 | 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1 | |
10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桂01行终65号 | 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