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宇海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段国胜
91120116569326988H
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蓝苑小区34-508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7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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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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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6
--
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12
--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19-05-08
--
6
被告天津鹏宇海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苟兴杰工程款及质保金人民币278005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更多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5-08
--
7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05-08
--
8
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违反税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2017-11-29
津商国税罚〔2017〕38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11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8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6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2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6569326988H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鹏宇海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1-03-04
2031-03-03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津0116民初2061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天津鹏宇海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78005
被告天津鹏宇海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工程款及质保金人民币278005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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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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