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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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鲁0591民初3472号 | 被告 | - | 112006.68 | 一、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工资35891.7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114.94元,共计112006.68元。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请求。三、驳回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Z某某负担5元、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保全费2221元,由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明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30 |
2 | 劳动争议 | (2022)鲁0591民初3720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591民初3472号案件审理 | 2022-1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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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7 | |
2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2 | |
3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4 | 劳动争议 | (2022)鲁0591民初347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黄河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