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农业农村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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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赣0982执33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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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2
其他
(2020)赣0982执336号
申请人
-
235905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绿环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5905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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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3
其他
(2020)赣0982行审5号
申请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樟农(饲料)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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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赣0982民初1159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樟树市畜牧水产局,樟树市农业农村局
2580000
一、对于原告F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原告F某某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樟树市农业农村局一致确认为630000元。对于原告该630000元费用损失,由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樟树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承担45%、40%、15%的责任。 二、由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45%部分,计人民币2835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36000元,尚应向原告支付147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承担原告损失的40%部分,计人民币2520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820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3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原告F某某返还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 四、由被告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承担的15%部分,计人民币94500元,扣除樟树市畜牧水产局已支付的12000元,被告樟树市农业农村局尚应支付82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承担4545元,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承担4040元,由被告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承担1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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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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