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赣0982执33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04 |
2 | 其他 | (2020)赣0982执336号 | 申请人 | - | 235905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绿环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5905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3-19 |
3 | 其他 | (2020)赣0982行审5号 | 申请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樟农(饲料)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17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赣0982民初115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樟树市畜牧水产局,樟树市农业农村局 | 2580000 | 一、对于原告F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原告F某某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樟树市农业农村局一致确认为630000元。对于原告该630000元费用损失,由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樟树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承担45%、40%、15%的责任。
二、由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45%部分,计人民币2835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36000元,尚应向原告支付147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承担原告损失的40%部分,计人民币2520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820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3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原告F某某返还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
四、由被告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承担的15%部分,计人民币94500元,扣除樟树市畜牧水产局已支付的12000元,被告樟树市农业农村局尚应支付82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承担4545元,被告樟树市吴城乡人民政府承担4040元,由被告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承担1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更多 | 2019-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