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汉卫
91370811758297151J
1001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30号大门向东东起第一间
山东天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安防工程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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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801011443454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山东天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11-10
2099-12-31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0801011442466
新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山东天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业务
2020-11-10
2099-12-31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鲁0811执2057号
其他
-
--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20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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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2
合同纠纷
(2016)鲁0811民初1257号
其他
原告:
某甲公司
被告:
某乙公司
48000
一、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AP安装维护工程款40000元。 二、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弱电系统维护服务费8000元。 三、以上一、二项合计48000元,限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同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至清偿之日,以4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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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811民初217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天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2
--
(2024)鲁08民终34号
上诉人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3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鲁0883民初2264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天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
邹城市人民法院
2021-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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