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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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3民终75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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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2
合同纠纷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4号
被上诉人
-
57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57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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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3
合同纠纷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54号
被上诉人
-
57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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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4
其他
(2015)镇行初字第03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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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0
5
合同纠纷
(2015)内民初重字第4号
原告
原告:
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
被告:
Z某某
296667
一、解除原告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同被告Z某某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以每日20576的2%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2013年11月6日止。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负担750元,被告Z某某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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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6
合同纠纷
(2013)内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
原告:
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
被告:
Z某某
296667
一、解除原告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同被告Z某某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以每日20576的2%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2013年11月6日止; 三、驳回原告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主张被告Z某某清除其所承包林地附着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负担750元,被告Z某某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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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3民终755号
被告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被告:
内乡县王店镇人民政府,L某某,Z某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