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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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3)南民初字第6265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22810 | 一、被告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人民币12281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44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56元,由被告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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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南民初字第6265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隆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安市雪峰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4-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