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

正常 西南
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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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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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9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9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石柱水利许可﹝2024﹞29号
新标准
关于重庆市石柱县岩嵌沟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也必须报我局批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场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送我局批准。 (六)项目动工前和生产期应及时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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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2027-03-2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
石柱水利许可﹝2024﹞15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农村供水保障项目-悦崃镇绿桃村供水保障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准予以许可的决定
(一)你单位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二)若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你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四)你司应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至我局水资源管理站备案。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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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7-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3
石柱水利许可﹝2024﹞21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农村供水保障项目-王家乡光华村供水保障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准予以许可的决定
(一)你司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报告》中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二)若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你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四)你司应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至我局水资源管理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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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7-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4
石柱水利许可﹝2024﹞16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农村供水保障项目-临溪镇高建社区供水保障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准予以许可的决定
(一)你单位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二)若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你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四)你司应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至我局水资源管理站备案。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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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7-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5
石柱水利许可﹝2024﹞14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农村供水保障项目-龙潭乡都会村供水保障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准予以许可的决定
(一)你单位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二)若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你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四)你司应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至我局水资源管理站备案。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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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7-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6
石柱水利许可﹝2024﹞20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农村供水保障项目-大歇镇龙泉村供水保障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准予以许可的决定
(一)你司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报告》中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二)若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你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四)你司应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至我局水资源管理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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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7-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7
石柱水利许可﹝2024﹞17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农村供水保障项目-鱼池镇鱼池水厂供水保障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你司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报告》中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二)若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你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四)你司应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至我局水资源管理站备案。 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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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7-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8
石柱水利许可﹝2024﹞19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农村供水保障项目-下路街道天泉村供水保障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准予以许可的决定
(一)你司在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报告》中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二)若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你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四)你司应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至我局水资源管理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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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27-03-0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9
石柱水利许可﹝2024﹞23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岩嵌沟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河道管护和地方水电管理中心,河道管护和地方水电管理中心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三)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河道管护和地方水电管理中心,河道管护和地方水电管理中心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县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五)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六)该许可文件仅作为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拆除所有有碍行洪的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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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2027-03-1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10
石柱水利许可﹝2023﹞74号
新标准
关于石柱县毛滩河金竹乡、金铃乡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时按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优化施工方案核实工程量,确定合理预算单价。 (二)请严格执行工程“四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抓紧开工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请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动工前,按规定完成相关专项报件审批,并向我局完善安全备案手续和质量报监程序。 (四)请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石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和<石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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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2026-12-1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渝0240民初37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
被告:
重庆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跳脚石自来水厂
--
驳回原告Z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7.00元,由原告Z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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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渝0240民初30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重庆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石柱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2
--
(2024)渝0240民初30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
石柱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3
--
(2024)渝0240民初30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
石柱县人民法院
2024-0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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