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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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 --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24 | 京丰市监处罚〔2022〕5688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5-09 | 〔2017〕京0108执6487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5-09 | 〔2017〕京0108执6488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5-09 | 〔2017〕京0108执6486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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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京0108执6486号 | 2017-05-09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5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京0108执6487号 | 2017-05-09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5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京0108执6488号 | 2017-05-09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6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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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6795973059F | 营业执照 | 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 2006-11-21 | 2026-11-2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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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京0108执648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7 |
2 | 其他 | (2017)京0108执648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7 |
3 | 其他 | (2017)京0108执648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27 |
4 | 合同纠纷 | (2015)海民(商)初字第4266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郑光华,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 515750.01 |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15 750.01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48 020.65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九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H某某对前款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8元、财产保全费3189元,以上共计12 327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20元(已交纳),由Z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119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5 |
5 | 合同纠纷 | (2015)海民(商)初字第4265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郑光华,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 515750.01 |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5750.01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48020.65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九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H某某对前款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8元、财产保全费3172元,以上共计1231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07元(已交纳),由Z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119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5 |
6 | 合同纠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5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郑光华,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 526227.37 |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99 602.75元及利息14 689.62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47 817.28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九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H某某对前款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4元、财产保全费3189元,以上共计12 293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358元(已交纳),由Z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11 9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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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6-12-0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6-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