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郑光华
91110106795973059F
2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东路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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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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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其他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24
京丰市监处罚〔2022〕5688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2017〕京0108执6487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2017〕京0108执6488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2017〕京0108执6486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京0108执6486号
2017-05-09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5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京0108执6487号
2017-05-09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5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京0108执6488号
2017-05-09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6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6795973059F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2006-11-21
2026-11-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京0108执64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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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2
其他
(2017)京0108执64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7-09-27
3
其他
(2017)京0108执64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7-09-27
4
合同纠纷
(2015)海民(商)初字第4266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郑光华,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515750.01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15 750.01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48 020.65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九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H某某对前款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8元、财产保全费3189元,以上共计12 327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20元(已交纳),由Z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119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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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5
合同纠纷
(2015)海民(商)初字第4265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郑光华,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515750.01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5750.01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48020.65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九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H某某对前款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8元、财产保全费3172元,以上共计1231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407元(已交纳),由Z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119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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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6
合同纠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65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郑光华,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526227.37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99 602.75元及利息14 689.62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的罚息为47 817.28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九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H某某对前款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4元、财产保全费3189元,以上共计12 293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358元(已交纳),由Z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11 9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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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12-0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H某某、北京合祥振升石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07-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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