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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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三楼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处罚内容: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0 | 30000 |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9-07 | (深宝)应急罚202356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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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粤0306执1710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19 |
2 | 劳动争议 | (2019)粤民申364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09-06 |
3 | 劳动争议 | (2019)粤03民终20号 | 上诉人 | - | 7480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7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75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深圳市鑫东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H黄灿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480元;
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深圳市鑫东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东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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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粤03民终2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深圳市鑫东邦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