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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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云行申90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沧源汇银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8-28 |
2 | 其他 | (2016)云09执51号之六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申317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沧源汇银大酒店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Q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9-15 |
4 | 其他 | (2016)云09行终1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3-0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云民终176号 | 上诉人 | - | 9977714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644元,由云南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源荣康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822元,由沧源汇银大酒店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40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06-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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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云0926民初706号 | 第三人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大理恩然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7-25 | |
2 | -- | -- | 其他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大理恩然商贸有限公司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