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冰
9141010568970949X9
1001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号楼西5单元5层西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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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9-12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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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R141010000005857107
新标准
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不含互联网);销售:计算机机房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摄录器材、医疗器材I类。电子产品的技术咨询;节能与环保技术咨询与推广;通信工程。
...更多
2018-12-25
2099-12-3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1003民初1929号
被告
被告:
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
324103.2
一、被告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某某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70086元、赔偿违约金54017.2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9元,由被告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189元,由原告X某某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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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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