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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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9-12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0-11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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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141010000005857107 | 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不含互联网);销售:计算机机房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摄录器材、医疗器材I类。电子产品的技术咨询;节能与环保技术咨询与推广;通信工程。 ...更多 | 2018-12-25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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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1003民初1929号 | 被告 | 被告: 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 | 324103.2 | 一、被告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某某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70086元、赔偿违约金54017.2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9元,由被告河南羽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189元,由原告X某某许继昌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