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民政局

正常 华东
郭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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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准予许可
--
2099-12-30
崇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0)赣0827民初5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L某某,崇义县民政局,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000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劳务费5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被告承担525元,原告承担11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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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2
其他
(2019)赣0725行初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崇义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崇义县民政局为原告L某某与“J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崇义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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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3
其他
(2019)赣0725行初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崇义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崇义县民政局为原告X某某与“L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崇义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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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交通)
(2019)赣0725行初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崇义县民政局
崇义县人民法院
2019-12-05
2
其他(交通)
(2019)赣0725行初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崇义县民政局
崇义县人民法院
2019-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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