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

正常 东北
代兴江
12220523412968085M
9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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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吉0523民初74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1,L某某2,L某某2,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
15960
一、被告L某某1、L某某2、L某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赔偿款共计4450.78元。 二、被告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赔偿款共计2849.22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0.00元,被告L某某1、L某某2、L某某2负担80元,由被告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负担20.00元。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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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18吉(05)民初148号
被告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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