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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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吉0523民初7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1,L某某2,L某某2,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 | 15960 | 一、被告L某某1、L某某2、L某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赔偿款共计4450.78元。
二、被告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赔偿款共计2849.22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0.00元,被告L某某1、L某某2、L某某2负担80元,由被告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负担20.00元。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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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2018吉(05)民初148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辉南县石道河镇中学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