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2)吉0291民初98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 -- | 本案按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1-19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龙民一初字第100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 9128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22 |
3 | 其他 | (2013)龙民一初字第67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L某某,Q某某,Q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 23858.84 | 一、被告C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67,737.0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C某某、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Q某某、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L某某、Z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W某某、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C某某、L某某、被告Q某某、L某某、被告L某某、Z某某、被告W某某、L某某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吉林石化工程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11,289.51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3.0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4,173.30元,由被告被告C某某、L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Q某某、L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W某某、L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C某某、Y某某1,279.80元,由被告吉林石化工程学校承担2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不当得利纠纷 | 吉林市化职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16-05-07 | |
2 | 裁判文书 | 健康权纠纷 | C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14-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劳动争议 | (2022)吉0291民初14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6-07 | |
2 | 劳动争议 | (2022)吉0291民初14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