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正常 东北
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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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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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吉0291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
本案按吉林市建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1-1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龙民一初字第100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9128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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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3
其他
(2013)龙民一初字第6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L某某,Q某某,Q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23858.84
一、被告C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67,737.0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C某某、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Q某某、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L某某、Z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W某某、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5,644.76元,被告C某某、L某某、被告Q某某、L某某、被告L某某、Z某某、被告W某某、L某某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吉林石化工程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11,289.51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3.0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4,173.30元,由被告被告C某某、L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Q某某、L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W某某、L某某承担106.65元,由被告C某某、Y某某1,279.80元,由被告吉林石化工程学校承担2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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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不当得利纠纷
吉林市化职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16-05-07
2
裁判文书
健康权纠纷
C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14-05-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吉0291民初1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2
劳动争议
(2022)吉0291民初1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石化工程学校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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