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鹏
91130185MA0A0R6B8P
5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曹庄村河湾路2号二楼2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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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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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在二十一厂工地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1、部分沙料未覆盖。
其他
处以壹万元罚款
10000
获鹿镇人民政府
2021-05-03
鹿获罚决〔2021〕030
2
2018-04-01至2018-06-30增值税(工程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4-01至2018-06-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更多
其他
处罚结果:100
--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获鹿税务分局
2018-07-27
冀石鹿泉税简罚〔2018〕92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01民终97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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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2
合同纠纷
(2019)冀0110民初381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华电石家庄L某某热电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95991
一、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1572447元和利息,从2019年7月22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直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9份),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54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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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冀01民终977号
被上诉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