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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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106号 | 上诉人 | - | 556840 |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9)黄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货款278420元。三、被上诉人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278420元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上诉人青岛金丰利机械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青岛金丰利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被上诉人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532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承担8800元,被上诉人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732元,上诉人青岛金丰利机械有限公司对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3-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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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青岛金丰利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