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祥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陈玉花
913702115952513185
1000万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黄道山村21号
青岛金祥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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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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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鲁02民终4024号
被上诉人
-
2257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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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2
合同纠纷
(2018)鲁0211民初9800号
被告
原告:
青岛鑫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金祥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17360
准许青岛鑫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青岛鑫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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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3
劳务合同纠纷
(2017)鲁02民终9312号
被上诉人
-
225733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退还上诉人G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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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4
合同纠纷
(2016)鲁0211民初55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青岛金祥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225703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2570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8.00元,由原告负担522.00元,被告G某某负担4686.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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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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