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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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321民初56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阳朔县旅游公司 | -- | 确认原告T某某与被告阳朔县旅游公司自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朔县旅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5-10 |
2 | -- | (2023)桂0321民初57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阳朔县旅游公司 | -- | 确认原告T某某与被告阳朔县旅游公司自1999年1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阳朔县旅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