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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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0-10-15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陕西德欣建设有限公司; 出资额: 11000; 百分比: 100 | 2020-10-15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
2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20-06-04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11000 | 2020-06-04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
3 | D2612888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2020-12-04 | 2025-12-03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省市监管辖工商所变更2020-10-16 | 省市监管辖工商所变更 | 航天城工商所 | 2020-10-16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
5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0-06-04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企业名称: 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1000; 百分比: 100 | 2020-06-04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
6 | D36144721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更多 | 2021-05-06 | 2026-05-05 |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省市监管辖机关变更2020-10-16 | 省市监管辖机关变更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2020-10-16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
8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20-10-16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710100 | 2020-10-16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
9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0-10-15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志杰 | 2020-10-15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
10 | 省市监执照副本数变更2020-10-16 | 省市监执照副本数变更 | 2 | 2020-10-16 | 2099-12-31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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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陕0116民初1044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P某某,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喜来童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3483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剩余劳务费人民币348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08 |
2 | 劳动争议 | (2022)陕0116民初1085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P某某,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喜来童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3554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剩余劳务费人民币355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03 |
3 | 劳动争议 | (2022)陕0116民初1278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P某某,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97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剩余劳务费人民币997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