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建筑工程一级西北民营企业
冯云龙
91610113MA7128KC9E
11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1幢2单元20801-5
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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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0-10-15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陕西德欣建设有限公司; 出资额: 11000; 百分比: 100
2020-10-15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2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20-06-04
新标准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11000
2020-06-04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3
D261288835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020-12-04
2025-12-0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省市监管辖工商所变更2020-10-16
新标准
省市监管辖工商所变更
航天城工商所
2020-10-16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5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0-06-04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1000; 百分比: 100
2020-06-04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6
D361447214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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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2026-05-05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省市监管辖机关变更2020-10-16
新标准
省市监管辖机关变更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2020-10-16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8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20-10-16
新标准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新邮政编码:710100
2020-10-16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9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0-10-15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黄志杰
2020-10-15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10
省市监执照副本数变更2020-10-16
新标准
省市监执照副本数变更
2
2020-10-16
2099-12-31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陕0116民初1044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P某某,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喜来童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3483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剩余劳务费人民币348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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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2
劳动争议
(2022)陕0116民初1085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P某某,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喜来童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3554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剩余劳务费人民币355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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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3
3
劳动争议
(2022)陕0116民初127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P某某,陕西中昊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97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剩余劳务费人民币997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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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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