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
自然资源部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97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1月8日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正常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二、《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三、《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1月18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1月8日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压减资质等级和类别,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部将有针对性的对各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宣传培训,积极为企事业单位做好宣讲解读工作。
二、规范审批管理,切实做好受理审批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资质审批各有关事项落实工作,尽快优化升级资质申报、审批有关系统信息化建设,制定明确的审批工作规则和完善的审批服务指南。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资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公示等审批各环节对申请材料严把关。要加强对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三、实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
各单位要统一使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1,证书样式见附件2)。各单位在批准资质申请后,通过向编号系统提供申请审批有关数据(数据内容见附件3),获取系统配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证号。
部会适时将编号系统有关数据标准发送各单位,各单位在使用系统上遇到技术问题可及时与部信息中心沟通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 勘 司:张志防 010-66558311/8542(传)
信息中心:王 红 010-6388242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
1.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编号规则.doc
2.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 .doc
3. 申请资质证书编号时需提供的有关数据.doc
附件1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编号规则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证号为15位,各号位的定义如下:
1.第1-4位为地区编号。其中,各地编号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为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为6600。
2.第5-8位为发证的年份。
3.第9位为资质等级。甲级为1,乙级为2。
4.第10位为资质类别。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为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为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为3。
5.第11位为资质申请类型。新立为1,延续为2,变更为3,遗失补证为4。
6.第12-15位为各审批机关每年编号顺序号。各审批机关每年均从“0001”号编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