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不得擅自对各类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

来源: 作者:建设库 2021-10-14 115457

来源:广元市住建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打造川内最优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将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涉企主管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对各类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

二、因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政策强制性规定,需要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各级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在实施前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时提交案件情况报告、证据材料、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详见附件)。

三、紧急突发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立即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批。

四、凡未经报批擅自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一律对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

五、对各类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如医疗机构、培训机构、中介组织等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参照执行。

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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