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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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海民初字第92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 103047 |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货款十万三千零四十七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OO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