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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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赣1024执463号 | 其他 | - | -- | 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Z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崇仁县人民法院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1-07-06 |
2 | 劳动争议 | (2021)赣1024执460号 | 其他 | - | -- | 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H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1-07-06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2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0303.44 |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
经济补偿金2921.74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合计4025.18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支付被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16278.26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更多 | 2021-03-26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1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32087.35 |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Y某某经济补偿金3317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5元,合计4604.35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支付被告Y某某经济补偿金27483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更多 | 2021-03-26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4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23687.35 |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08.7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5元,合计4696.05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991.3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高新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更多 | 2021-03-26 |
6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3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23687.35 |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08.7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5元,合计4696.05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991.3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更多 | 2021-03-25 |
7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19103.44 |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96.55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合计3999.99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103.45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更多 | 2021-03-25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1024民初88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T某某 被告: 崇仁县环卫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仁营销服务部,L某某 | -- | -- | 2016-10-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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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2号 | 其他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2-05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4号 | 其他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2-05 |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3号 | 其他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赣1024民初160号 | 其他 |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