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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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赣1024执463号
其他
-
--
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Z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崇仁县人民法院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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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2
劳动争议
(2021)赣1024执460号
其他
-
--
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H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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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3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2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0303.44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 经济补偿金2921.74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合计4025.18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支付被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16278.26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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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4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1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2087.35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Y某某经济补偿金3317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5元,合计4604.35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支付被告Y某某经济补偿金27483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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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5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4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23687.35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08.7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5元,合计4696.05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991.3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高新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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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6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3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23687.35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08.7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35元,合计4696.05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991.3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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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7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0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9103.44
一、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96.55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合计3999.99元; 二、第三人崇仁县环卫所向被告H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103.45元; 三、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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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赣1024民初8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T某某
被告:
崇仁县环卫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仁营销服务部,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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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2号
其他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2021-02-05
2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4号
其他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2021-02-05
3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3号
其他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2021-02-04
4
劳动合同纠纷
(2021)赣1024民初160号
其他
原告:
江西凯盛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
2021-0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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