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注销 西北
王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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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经三路西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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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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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东新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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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94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210864
一、驳回原告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与被告Z某某于2015年3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原告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款105432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00元(420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44元(4224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688元(4224元×12个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仲裁邮寄送达费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自行承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原告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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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米东民二初字第43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104864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7.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8.6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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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091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24
2
劳动争议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09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24
3
劳动争议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092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24
4
劳动争议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08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D某某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24
5
劳动争议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09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24
6
劳动争议
(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08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B某某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24
7
--
(2015)天民一初字第0250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分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信华博远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山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15-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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