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广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张广义
91210300728439083X
2000万元人民币
-
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3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10402014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变更
2021-04-01
2030-05-29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415016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变更
2021-04-01
2030-05-29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RCWG20232662
新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
稳岗返还
2023-09-27
2099-12-31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RCWG20221899
新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
稳岗返还
2022-05-25
2099-12-31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rswgcx0303
新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稳岗返还
2019-11-25
2099-12-31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辽0304民初2167号
原告
原告:
鞍山广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惠智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一、被告辽宁惠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鞍山广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879元,由原告鞍山广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175元,由被告辽宁惠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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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304民初2167号
原告
原告:
鞍山广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惠智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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