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伯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孙宝红
911101153483115399
3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3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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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7-2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0-06-11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15348311539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艾伯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06-11
2035-06-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2383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艾伯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全朗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一、北京全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艾伯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元;同时北京艾伯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全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悦-QL160、悦-QL150样机; 二、驳回北京艾伯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北京艾伯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元(已交纳),由北京全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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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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