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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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 | -- |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 | 2016-10-25 | 仪市监处字〔2016〕第24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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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3年度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4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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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晋01民终4790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W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8-26 |
2 | 合同纠纷 | (2019)晋0105民初616号 | 被告 | 被告: 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 | 651209.3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赁费307224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403.9元计算的租赁费,
三、被告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0722.4元。
四、被告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剩余租赁物钢管27596.7米、十字扣件25200套、接头扣件3300套、转向扣件1410套,如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材料款312859元。
五、被告W某某对上述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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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W某某、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1-01-31 | |
2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四川省仪陇县鸿帆劳务有限公司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