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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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3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60000 | 一、被告上海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费28万元;
二、被告上海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8日起算和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8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被告上海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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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3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浦东 | 2015-06-11 |